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46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兴富达荣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岭新村十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6。
经营者郑云,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30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125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