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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兴富达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461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兴富达荣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兴富达荣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46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兴富达荣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岭新村十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6。

经营者郑云,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已预缴人民币130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1250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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