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粤0111执保1022号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依据(2019)粤0111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书审理的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惠松电器厂(经营者:明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需请你司对明松下列存款即予冻结。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本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开户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存款户名:明松 帐户: 存款种类:人民币 冻结存款金额:200000元 附:(2019)粤0111民初555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