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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50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50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县双凫铺镇综合大市场二栋。

经营者:魏正文。

被告: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顶六村口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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