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50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县双凫铺镇综合大市场二栋。
经营者:魏正文。
被告: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顶六村口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双凫铺镇优购百货商店、揭阳市行之美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