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新河街2号金华工业村3栋302。
投资人:陈金烁,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谷驰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连新街东一巷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花,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涛,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谷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明确表示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