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30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10100SantaMonicaBlvd,Suite600,LosAngeles)。
授权代表: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文双艳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后湖小区3栋9单元。
经营者:文双艳,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文双艳食品店(经营者文双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2019年8月1日,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