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96民初1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红新,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红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