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784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校长。
被告:韩朝晖,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诉被告韩朝晖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