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顺豪烟酒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11号,经营者张静,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90407424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顺豪烟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记立案。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经营者张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梅苑支行56×××24账户存款31822元。
2019年7月8日,张静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超过两年的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19)鄂01执异572号。
2019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