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流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QQM65,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504。
法定代表人:龙国兴,执行董事。
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流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该判决:一、被告广州流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4444163号、第4444165号、第4444167号“皮尔卡丹”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商品网络链接。
二、被告广州流峰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6700元,共计人民币86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614元,由被告广州流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314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1月4日、2021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4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131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