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初15号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信用小区**底商。
经营者:王欢。
被告:王欢,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王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