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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与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王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3民初1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与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王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王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初15号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信用小区**底商。

经营者:王欢。

被告:王欢,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经营者。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定县拾欢装饰部、王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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