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炳灶,曾用名马泽勇,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协,系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涛,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0]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炳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炳灶及辩护人马协、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马炳灶在广州岭南国际电子数码广场2楼其经营的“手机E站”店铺内以人民币4.6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假冒华为、苹果、OPPO、VIVO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壳。
2020年9月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内及被告人马炳灶租用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杉木兰路81号的仓库内缴获假冒华为、苹果、OPPO、VIVO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手机壳合共38341个,货值约17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手机壳均为未经注册商标人授权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炳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并预缴罚金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炳灶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公司委托人刘某前的报案陈述,证人郑某1、李某1、马某1、马某2、周某1、廖某、黄某1、马某3、马某4、黄某2、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货单及销售单据,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苹果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参考,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参考,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及赃物的签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炳灶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马炳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马炳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炳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马炳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炳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7日止;
罚金已缴纳至本院账户。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及被告人马炳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壳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