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08号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河背岭二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C。
法定代表人:罗松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台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62D。
法定代表人:袁修成。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台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罗剑青审判员 王媛媛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逸楠书记员 郝彦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