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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977号
案件名称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王玉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4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茂业泰富城B-1区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2551182K。

法定代表人:黄春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霖,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溪路19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XJ3M865。

经营者:薛琪珂,女,汉族,1992年6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莲,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红,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恩公司)与被上诉人武进区嘉泽瑞雅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瑞雅艺术中心)、被上诉人王玉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雷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0)苏0412民初753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法院只认定王玉莲侵害雷恩公司的商标权利是错误的,实际上两被上诉人均侵害了上诉人的商标权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玉莲在朋友圈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均以瑞雅艺术中心的招牌招生,在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识及认知中,瑞雅艺术中心与巧指算是一个整体,不会将两者割裂开来认知,会认为王玉莲招生巧指算的资质是瑞雅艺术中心这个个体工商户,而非王玉莲个人,足以让人对王玉莲以巧指算名义招生的主体产生误解,而该行为的发生是王玉莲造成的而非雷恩公司,且瑞雅艺术中心对该行为的产生是放任的,也有过错,瑞雅艺术中心完全可以让王玉莲在租赁的房屋外悬挂自己的招生牌,避免该侵权行为牵扯到自己,因此应认定两被上诉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正,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

第一,上诉人对该商标已实际经营了11年,拥有众多的加盟校,该商标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影响力,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恶劣影响,且损失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且上诉人跟王玉莲之前签订的加盟协议约定的一年的费用已经达到26800元,因此上诉人主张侵权损失数额10万元应予支持。

第二,上诉人为制止案涉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文印费共计12030元应予支持。

上诉人因案涉侵权行为与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为1万元,常一所开具了发票,上诉人也已支付了该费用。

后律师为该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从律师角度看,案件大小不是单纯看标的,任何案件都值得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的努力都值得被尊重。

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提交了律师收费标准,该收费在常州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里,未超出标准收费。

被上诉人瑞雅艺术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瑞雅艺术中心与王玉莲系租赁关系,没有使用上诉人的商标进行任何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不存在侵权行为。

瑞雅艺术中心只按租赁协议收取房租及水电费用,王玉莲的行为与瑞雅艺术中心无关,不存在共同侵权。

被上诉人王玉莲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王玉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事实上王玉莲在2020年下半年之后根本未招到学生,也未收到相应学费,没有实际获利。

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所谓取证人与王玉莲的微信聊天记录,实际是上诉人故意请人假扮家长与王玉莲联系,是一种钓鱼取证。

上诉人的取证不合法。

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也过高,但考虑到上诉流程繁琐,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才未提起上诉。

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低,而王玉莲的经营场地规模很小,侵权时间很短,发布信息的传播范围很小,只是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能接收该信息的受众十分有限,且没有实际获利。

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赔偿其6000元的经济损失,已经充分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要求获得更多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

上诉人一审中也承认律师费暂时还没有付款且其至今未提供律师费的实际支付凭证。

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非全部开支。

合理费用需与权利人最终得到支持的赔偿金额相匹配,而不能仅凭权利人自行拟定的起诉金额来完全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赔偿金额1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了6000元,因此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其以10万元计算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雷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立即停止侵害雷恩公司第2180434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21804346号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2、判决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向雷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决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赔偿因侵权行为导致雷恩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3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文印费人民币30元);

4、请求判令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1日,雷恩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1804346号“巧指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

函授课程;

教育;

培训;

教学;

辅导(培训)等,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19年4月17日,以王玉莲为乙方与雷恩公司为甲方的双方签订《巧指算数学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产品名称《雷恩巧指算数学》,首年新加盟:总费用26800元:加盟费26800元,管理费4800元/年,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授权铜牌200元;

次年续加盟:总费用14800元,加盟费无,管理费4800元,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

有效期: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7日;

合同总金额26800元(送100套教材,送6人次师训名额)。

协议期满后,若双方未续约,乙方必须把甲方授权文件、授权铜牌退还甲方,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加盟商”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活动,并在7个工作日内撤销所有与雷恩巧指算有关的宣传及校区布置等。

2020年3月15日,王玉莲为承租方(乙方)与薛琪珂为出租方(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租赁坐落于夏溪花溪路19幢8号、面积为24平方的商铺,租期一年: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租赁金额15000元。

2020年9月11日,雷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璐至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上午10时53分左右,该处公证员首先审核李璐提供的《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内容见附件一),该发票上显示名称:李璐,手机号码150××××1607。

随后,李璐用手机号码150××××1607密码登录微信,并将该页面截屏保存,登录微信后将设置内的“帐号与安全”的页面截屏保存。

接着找到备注为“淡定”的好友,将此人的详情页面截屏保存,最后将此人的相关朋友圈的内容和相关聊天记录截屏保存至手机相册。

公证员助理狄某用该公证处的摄像机对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全程摄像。

最后将上述截屏保存的照片打印3份(内容见附件二),其中1份打印件交由李璐签字确认。

公证员助理狄某将上述视频文件提取后刻录成光盘式二份(内容见附件三)。

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26页确为现场截屏、打印所得。

所附的光盘中的内容与当时现场情况相符。

同年9月14日,该公证处就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苏常常州证字第14235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经当庭查阅前述公证书附件,微信号“淡定”发布的信息显示:“2020年8月12日、16日、22日、29日、9日1日、2日,手脑算秋季报名开始啦……联系方式:139××××8922”(该号码系王玉莲使用),图片中配发“瑞雅艺术”门头照片、薛老师的联系方式:138××××0984等信息。

2020年9月1日,“淡定”(王玉莲)与取证人成为微信好友后,向取证人介绍:“手脑算,也可以叫巧指算……”。

后上传练习日期为10月31日的家长留言:“巧指算让孩子爱上数学……”4日,发送的练习题表格显示“巧指算学员,雷恩国际教育”等内容。

9月4日,“淡定”在微信朋友圈内称:“家长们选择哪个?

看案例!

新鲜出炉”,配发图片中有学生成绩单及案外人对话:“珠心算只是竖式为主,横式孩子会看乱掉。

巧指算横式和竖式都有,都不怕”。

一审法院另查明:雷恩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6日,经营范围为教育项目与教育软件的研究和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等。

瑞雅中心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经营者薛琪珂,经营范围为绘画、舞蹈、书法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雷恩公司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权利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雷恩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雷恩公司与王玉莲有过合作关系,双方曾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协商一致。

协议到期后,王玉莲未再续期。

在未经雷恩公司许可的情形下,王玉莲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间使用权利商标进行推广和宣传。

其对权利商标的使用,实际起到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被诉侵权行为中所含“巧指算”文字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且使用在与权利商标核定的同种商品/服务的培训辅导上,故一审法院认定王玉莲使用“巧指算”文字的行为,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雷恩公司诉称瑞雅中心构成侵权的主张,经查,王玉莲在微信朋友圈配发图片时,当出现“瑞雅艺术”门头照片时,并未同时出现“巧指算”文字标识,联系方式也系王玉莲本人的手机号码;

且雷恩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配发图片中的“瑞雅艺术”门头照片系瑞雅中心在使用;

再结合瑞雅中心、王玉莲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等情形分析后,一审法院对雷恩公司主张“瑞雅艺术”门头被使用即为瑞雅中心发布招生信息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雷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雷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王玉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王玉莲的经营规模及双方之间曾经的合作加盟费标准、发布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之间范围影响小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6000元。

关于雷恩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将综合行业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以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的金额等因素予以支持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王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雷恩公司第21804346号“巧指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21804346号注册商标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二、王玉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9000元;

三、驳回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常州雷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6元,由王玉莲负担25元。

本院二审期间,雷恩公司提交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的转账凭证一份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用于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已经支付了江苏常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费用1万元。

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笔转账备注为“法律顾问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根据雷恩公司提交的合同,雷恩公司应缴纳的律师代理费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事实上该笔费用上诉人直到一审结束仍未实际支付。

瑞雅艺术中心、王玉莲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雷恩公司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该笔转账备注为“法律顾问费用”,雷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瑞雅艺术中心是否侵害了雷恩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王玉莲微信朋友圈出现“瑞雅艺术”门头照片时,并未同时出现“巧指算”文字标识,联系方式仅有王玉莲本人的手机号码。

根据瑞雅中心提交的证据,其与王玉莲之间系房屋租赁关系。

综合本案在案证据,雷恩公司主张瑞雅艺术中心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雷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未能证明王玉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雷恩公司称其与王玉莲之前签订的加盟协议约定的一年费用已经达到26800元,因此主张侵权损失数额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莲与雷恩公司签订的《巧指算数学战略合作协议》的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27日,在此期间王玉莲有权使用涉案商标。

雷恩公司公证保全的时间是2020年9月11日,故王玉莲侵权时间较短。

并且,双方合同约定首年新加盟总费用为26800元,包括了管理费4800元、100套教材、师资培训费、授权铜牌费在内,次年续加盟总费用为14800元。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王玉莲的经营规模及双方之间曾经的合作加盟费标准、发布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之间范围影响小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6000元,并无明显不当。

雷恩公司主张侵权损失10万元,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雷恩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

一审中雷恩公司虽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代理费发票,但是也认可还没有付款。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行业收费标准、律师在本案中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以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的金额等因素对合理费用支持3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雷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为2366元(上诉人已预交2542元),由上诉人雷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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