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56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杨,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