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葡萄架村。
经营者:李东扬,男,出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男,出生于1990年10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因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于2019年8月6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考县泰奥发超市葡萄架乡西村连锁店(经营者李东扬)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