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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287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西段路北牛村牛街**。

法定代表人:夏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华,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知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同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过了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的同意。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知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新乡市惠丰玛特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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