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长江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v>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飞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均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均测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控侵权人以涉案专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案涉专利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于2017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设计人是朱彤、刘亮亮,专利权人是杭州均测公司。
杭州均测公司认可案涉专利系朱彤与其妻子闫利娜共同持股的郑州明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亮亮控股的杭州睿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睿登公司)联合开发设计。
郑州飞逸公司二审提交案外人杭州睿登公司于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在其店铺销售“2017款JDS6600系列DDS信号源双通道任意波函数发生器、频率计数”相同产品的相关证据,以“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相比构成近似”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因此,查明杭州睿登公司于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公开案涉专利设计系本案处理的先决条件,杭州睿登公司应当参加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郑州飞逸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