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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290号
案件名称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熊仔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2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北环城公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国际工业设计园**楼****。

法定代表人:吴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健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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