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85号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8月21日,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