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396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中路**。
法定代表人:魏全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国府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