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2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住所地:八一路西段路北五郎庙社区**临街房。
经营者:陈军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歌迷纯K”店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辩称:一、答辩人使用的商标属于本行业的专用术语,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述:“纯K是原告汇聚……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由此可知,KTV属于唱歌娱乐场所的简称,并且大众习惯性的把唱歌表述为“K歌”,答辩人基于大众对歌厅的认识在自己的门头上作出“歌迷纯K”的字样,并非对被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故意。
2、答辩人歌厅的注册名称为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该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并没有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答辩人基于行业习惯在门头上装有“歌迷纯K”字样,并且答辩人的注册名称并没有对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所以答辩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10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10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0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当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答辩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不到10000元,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并且答辩人已经把门头的“K”拆除,不存在侵权的行为,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10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原、被告工商基础信息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1.(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一份;
2.(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一份;
3.(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一份。
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上述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
第三组:1.各大门户新闻报道打印件四份及链接;
2.节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微博报道截图一份;
3.“合众文化”微信公众号截图一份及链接;
4.“纯K上海”微信公众号截图一份及链接;
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在市场中独树一帜,获得无数好评。
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原告在“”、“”、“”商标上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第四组:1.(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2810号公证书一份;
2.美团网、大众点评网截图各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在其KTV店门头、室内装潢、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等处使用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五组:公证费发票一份(发票号:00972115);
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800元。
第六组:1.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商标授权使用费支付凭证二份;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城市商户服务协议三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费为每个“KTV”38万元,及原告商标的推广费用,该费用为原告的损失情况。
第七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231号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供法院参考。
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质证称,对被告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商标在市场的影响力;
对第四组证据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把“K”字摘除,不存在侵权,且“歌迷纯K”四字是基于被告的名称及专业用语得来的并非为了进行广告宣传,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
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应由原告承担;
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图片全部为复印件,原告所述为38万元数额巨大不足为信。
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需核实,该判决属于扫描件并非下载,且该判决为山东省判决不足以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提交被告经营门头照片一张,用以证明:1.被告经营的大幅广告为“新概念1+1”,并非“歌迷纯K”;
2.该“K”字母已经被拆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3.因被告名称为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所以用歌迷纯K,并没有商标侵权的故意。
原告质证认为,该图片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陈述,歌迷纯K是最近拆除的,从注册之日到拆除之日使用该标识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另被告的经营规模比较大。
对原告提供的第一至第六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第七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经本院现场核实,可以证明被告已将其门店门头上“K”字母拆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下列商标:1、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第11727497号“”商标、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周皓向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4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出具(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28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九时二十分,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公证员李某1、李某2申请人周皓来到许昌市八一西路路北一处标识有“歌迷纯K”等字样的建筑物前,一行人进入建筑物,周皓在柜台前台刷卡支付,取得“POS单”一张,随后一行人来到一个标识有“212”字样的房间内。
在上述过程中周皓在现场对该建筑物的门头、建筑物内部分标识有“歌迷纯K”等字样的标识物及上述“POS单”等进行了拍照,取得了电子照片五张。
公证员李某3上述五张电子照片交由焦作市解放路上一家门头显示有“红叶影像”字样的店面进行冲洗,取得的纸质照片三份十五张。
公证员李某1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张,周皓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店的门头招牌及室内装潢有“歌迷纯K”字样,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用800元。
另查明,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军奎,经营范围为:歌厅娱乐服务及预包装食品、饰品零售。
在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将其门头上“歌迷纯K”中的“K”字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是否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是否应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
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三个注册商标中,“”和“”是其文字与字母组合商标中的核心部分,是相关公众辨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主要标识。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三个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排列方式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并且,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经营范围包括歌厅娱乐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中提供卡拉OK服务等属于同类服务。
从客观使用状况看,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在其店外的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对外宣传使用了“歌迷纯K”字样,其中字母“K”的格式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8299448号“”近似,“纯K”两字的连续使用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11727497号、11727503号商标比对,两者在“纯”字的读音、含义上相同,字母K字体近似,与该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因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上损害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本案中,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获利情况。
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涉案有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本院认为,商标使用人所处地区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关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当地娱乐业发达程度等应当是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重要因素,本案不宜直接以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商标许可费金额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考虑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许昌市范围内并未开设分店的事实,在许昌市范围内因混淆误认而给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少,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以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许昌魏都新概念歌迷纯嗨歌厅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李柯远书记员常文杰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