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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俊与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李伟嘉、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104号
案件名称付俊与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李伟嘉、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俊;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李伟嘉;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104号原告: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湖街道景龙社区************302。

法定代表人:李伟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一路****楼之1。

法定代表人:李伟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嘉,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与被告深圳市千晶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品业灯饰有限公司、李伟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付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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