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678号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22号B栋五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政和乐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文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政和乐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