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15号原告:朱朗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辣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广州市小辣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朱朗银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朱朗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朱朗银负担。
朱朗银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