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153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狮山由里鲜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18号。
经营者: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高新区狮山由里鲜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