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205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吉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岳闯。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吉川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