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33、2801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赛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ZL××××××××××××××)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两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两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已每案预缴1800元,本院每案退回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