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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贤与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743号
案件名称刘可贤与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可贤;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43号原告:刘可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芝荣,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彭峰。

原告刘可贤与被告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英格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刘可贤起诉请求判令:1.英格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宣传资料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英格尔公司赔偿刘可贤经济损失30万元;

3.英格尔公司支付刘可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580元;

4.英格尔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刘可贤是名称为“音乐灯”、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

刘可贤发现英格尔公司未经许可在1688网站名为“东莞市英格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音乐灯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刘可贤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给刘可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刘可贤于2019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音乐灯”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1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第491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刘可贤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可贤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刘可贤已预缴受理费5958.7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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