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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穗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金源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081号
案件名称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益阳市穗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金源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益阳市穗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金源粮油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81号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龙头山国家粮食储备库之18#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07318Y。

法定代表人:郭德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穗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凤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92387935M。

法定代表人:徐佑兰,执行董事。

被告:石狮市金源粮油经营部,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村金曾一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8020868K。

投资人:王孙司。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穗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金源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德春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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