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2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黄玉梅名烟名酒店。
经营地址:开封市金明西街与金裕路交叉口西蔡屯新村A区1排15号大门东侧门面房。
经营者:黄玉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黄玉梅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