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2267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科技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楠,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原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60号A15卡。
法定代表人:高诗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诉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崔利楠,被告馨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海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带有与“海尔”或“Haier”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它企业名称。
2.判令馨海公司立即在所有经营活动中停止突出使用包含与“海尔”或“Haier”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一切标识。
3.判令馨海公司停止使用“haier-xinchu.com”的域名;
4.馨海公司立即删除《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文章;
5.判令馨海公司赔偿海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6.判令馨海公司在《中国工商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
诉讼过程中海尔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馨海公司停止使用带有“海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带有与“海尔”或“Haier”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其他企业名称,如馨海公司拒不变更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馨海公司的名称;
变更第六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馨海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请求法院择要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馨海公司承担。
)。
事实和理由:海尔公司成立1999年9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热水器、微波炉、软水机、净水机等卫厨房家用电器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进出口。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从事卫厨房家用电器行业。
海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的“海尔”字号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自1980年3月起开始使用“海尔”字号,时间远早于被告馨海公司,海尔公司及关联公司与“海尔”字号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馨海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卫厨电器、卫浴设备、橱柜、燃气用具等卫厨房家用电器生产与销售,与海尔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海尔公司关联公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第11类商品上的4534751号“Haier”、第4534786号“海尔”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海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持续性使用,“海尔”及“Haier”商标家喻户晓,在家电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海尔Haier”商标早在1995年7月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商标(1995)27号】认定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早在1997年3月27日就已经注册了haier.com域名,并持续使用至今。
馨海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尔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尔”字样,极易引人误认为是海尔公司的关联公司。
馨海公司并于2017年1月3日创建的域名“haier-xinchu.com”,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侵害海尔公司在先权益的“”标识,在公司介绍中直接突出显示“关于海尔”、“海尔宣言”等字样,并擅自转载报道海尔公司关联公司海尔集团文章,篡改为《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并发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
馨海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实际造成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其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给海尔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海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馨海公司辩称,1.中山市三恩盟有限公司未经馨海公司批准,擅自使用馨海公司的企业名称,且馨海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了现在的企业名称,涉案的网站域名也早已停止使用;
2.馨海公司没有生产资质,本案所涉及产品并非馨海公司生产,该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处于停业倒闭状态;
3.馨海公司实力小,侵权时间短,不足以给海尔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海尔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海尔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1.(2015)青四方证经字第208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Haier.com”域名WHOIS查询信息与(2015)青四方证经字第208号公证书相互印证,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海尔热水器产品京东及淘宝销售页面,反映了海尔公司在京东、淘宝网站使用其注册商标情形,本院认定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热水器产品获奖荣誉,有原件核对的部分能够反映海尔公司产品所获得荣誉,本院认定其真实性,无原件核对的部分,本院对其真实性不确认;
热水器产品获奖荣誉新闻报道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本院不予认定;
(2018)深盐证字第2788号公证书、(2018)深盐证字第8628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出具,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至于是否能证明馨海公司构成侵权,本院在评述部分再予以论述;
(2018)深盐证字第7467号公证书,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法律服务费、公证费、担保费及打印费发票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海尔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8日,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热水器、微波炉、软水机、净水器等。
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域名为“www.haier.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第4534751号“”、第4534786号“”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热水器等,有效期限为200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
2018年11月30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显示将其持有的第11类商品上第4534751号“Haier”、第4534786号“海尔”、第15652530号“Haier”等注册商标,许可海尔公司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采暖炉”等商品上使用,并授权海尔公司单独以其自身名义对馨海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授权期限至案件结案,其不再参与相关维权行为。
1995年7月5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1995)27号文件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上的“海尔HAIER+图形(两个小朋友)”商标为驰名商标。
京东、淘宝等销售平台有销售海尔公司生产的“Haier”“海尔”热水器等产品。
2003年4月,海尔公司的“防火墙”安全保护电热水器项目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海尔集团公司生产的“海尔Haier牌电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3年5月31日,海尔公司荣获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燃气分会燃气供热专业委员会颁发的“燃气壁挂炉十大品牌”。
2015年12月18日,海尔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SQ24-T3(12T)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被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社评为“智享之选”年度最佳燃气热水器,型号为KF100/300-D7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被评为最佳热泵热水器。
2016年1月13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对海尔公司的ES60H-TB6(E)产品授予“好产品”证书。
2016年9月2日,海尔公司的“云翼系列燃气热水器JSQ24-T2S”及“燃气热水器JSQ24-12CE1”在“第十二届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中荣获年度产品创新。
馨海公司原企业名称为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住所为中山市××东路××层之三,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燃气用具及其配件、卫厨电器、卫浴设备。
2019年6月6日,经中山市工商局核准馨海公司变更为现有的企业名称。
2018年3月20日,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利楠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处公证员梅某、公证员助理彭志许监督下,崔利楠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及手机,进入“http://www.haier-xinchu.com/”网站,并对该网站进行了浏览、截屏(拷屏);
进入“http://www.miitbeian.gov.cn”网站,查询、截屏(拷屏)网站域名“haier-xinchu.com”的备案信息;
使用公证处手机扫描“http://www.haier-xinchu.com/”网站页面底部二维码图标,获得文章一篇,并截屏保存;
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海尔馨厨冰箱首发:让厨房因快乐而生”字样,并通过比特网的链接进入相关网页,获得“海尔馨厨冰箱首发:让厨房因快乐而生”的文章一篇。
前述截屏(拷屏)文件在公证处打印,并将手机、电脑操作过程中取得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2018)深盐证字第2788号公证书对前述过程予以证实。
公证书内容记载,登陆“http://www.haier-xinchu.com/”网站,显示“欢迎来到馨厨海尔官方网站”及“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介绍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出现“关于海尔”“海尔宣言”及多次出现“馨厨海尔”的简称使用及“海尔馨厨实业有限公司”字样的使用,该网站中展示的产品有“灶具”“电热水器”“烟机”“消毒柜”“燃气热水器”等,预留的联系方式为“馨厨海尔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9号二楼、电话:0760-86120878、传真:0760-86120880”“海尔馨厨实业有限公司提醒”等信息。
进入“http://www.miitbeian.gov.cn”网站,经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haier-xinchu.com”域名系馨海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注册备案。
通过手机扫描网站上二维码,出现了“贺Haier馨厨冰箱隆重上市”的文章一篇,该文章有“10月18日,海尔在北京艺术创新之地798Dpark召开了互联网冰箱新品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了行业内新一代互联网新品类冰箱-馨厨冰箱。
馨厨冰箱作为海尔布局智能U+生态圈的又一重要力作……”的内容。
比特网链接的“海尔馨厨冰箱首发:让厨房因快乐而生”文章内出现“10月18日,海尔在北京艺术创新之地798Dpark召开了互联网冰箱新品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了行业内新一代互联网新品类冰箱-馨厨冰箱,且宣布会同步在海尔商城上销售,作为海尔‘智慧家庭’的新成员……”等报道信息。
2018年12月4日,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利楠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梅某、公证员助理彭志许的监督下,崔利楠操作该处电脑,进入“haier-xinchu.com/”网站,点击进入相关页面并保存;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ask.17house.com/q-4498781.html”,进入一起装修网的链接并保存相关页面。
上述操作完成后,打印上述拷屏所得。
对前述过程,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了(2018)深盐证字第8628号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记载,馨海公司官方网站展示的产品上使用了“馨厨”字样;一起装修网答网站中有人题问:馨厨海尔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尔集团是一个公司吗?
答:看看他的执照,有股份说明,另一个答:不是,他只是一个地方的注册公司,和海尔不是一家的。
2018年10月8日,海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勇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0日出具(2018)深盐证字第7464号公证书,内容记载显示了海尔公司等2016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
庭审中,馨海公司确认上述“www.haier-xinchu.com”网站是其所设立并经营。
经本院当庭扫描“www.haier-xinchu.com/”页面的手机版的二维码,跳转后的链接显示馨厨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页面,该网站未再出现“贺Haier馨厨冰箱隆重上市”文章,但预留的联系方式注明“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同济东路9号、网址为“www.haier-xinchu.com”的信息。
海尔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含本案在内的三个案件,其中律师费7万元,公证费3800元,担保费1500元,打印费490元,前述费用海尔公司均提交有发票予以证实。
海尔公司、馨海公司均未能对海尔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馨海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馨海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馨海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馨海公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公司网站展示的产品上突出显示“”标识及在网站的公司介绍中使用“海尔”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馨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企业宣传中多次使用“海尔”字样及在展示的产品上使用“馨厨”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和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其中的“海尔”字样与海尔公司主张的第4534786号“”注册商标、“”与海尔公司主张的第4534751号“”商标相同。
馨海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公司及销售的产品来源于海尔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海尔公司第4534786号“”、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馨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原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海尔”字样,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本案中,经过海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及宣传,“海尔”字号及品牌获得了诸多荣誉,“海尔”字号及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尔公司的在先权利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馨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燃气用具及其配件、卫厨电器、卫浴设备,与海尔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馨海公司成立时间远远晚于海尔公司及关联公司,但其在原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关键字“海尔”与海尔公司字号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企业及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馨海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海尔公司已有商誉的主观故意,损害了海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馨海公司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本院对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的域名“haier-xinchu.com”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示,“海尔”字号及其品牌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海尔”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馨海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注册使用“haier-xinchu”域名,该域名在后,海尔公司的字号在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haier-xinchu”与海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于该域名实际注册人的误认,且基于前述关于馨海公司使用“haier”标识是侵权行为的认定,故馨海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不享有合法权益,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且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馨海公司注册使用的前述域名构成对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其手机版的公众号中刊登的“贺Haier馨厨冰箱隆重上市”的文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本案中,馨海公司与海尔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但其在手机版的公众号中宣传的文章“贺Haier馨厨冰箱隆重上市”内引用了“10月18日,海尔在北京艺术创新之地798Dpark召开了互联网冰箱新品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了行业内新一代互联网新品类冰箱-馨厨冰箱。
馨厨冰箱作为海尔布局智能U+生态圈的又一重要力作……”的虚假内容,并刻意夸大其与海尔品牌的关联,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做出错误评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海尔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海尔公司的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如上所述,馨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馨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的民事责任。
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海尔”及“haier”字样、停止使用含有“haier”域名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馨海公司已经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未包含“海尔”字样,故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变更企业字号的诉请已无事实必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经当庭确认扫描,馨海公司的手机版网站上已无“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的文章及相关内容,故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删除“贺馨厨冰箱隆重上市”文章,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海尔公司主张馨海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的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海尔公司消除影响的问题,因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犯财产权纠纷,且海尔公司提供的不足以证实馨海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故海尔公司的该项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馨海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海尔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馨海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海尔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馨海公司的经营规模,馨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海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馨海公司向海尔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第4534786号“”、第45347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haier”的域名;
三、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馨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