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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王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2民初6918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王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王雪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691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云,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玉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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