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91民初1918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组织机构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连保百货超市,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世纪广场******。
注册号:×××88。
经营者:齐连保,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 委托代理人:齐艳萍,该超市员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连保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