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5169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庆菊,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庆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秋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