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22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天购物有限公司古宅市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金相路7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869066474。
经营者:陈明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社区长福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6152905U。
法定代表人:陈妹钦。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福建省天天购物有限公司古宅市场分公司、福建省乐天天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