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超与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589号
案件名称陈超与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超;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589号原告:陈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沈婷婷。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曾明。

原告陈超与被告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柯公司)、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玩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陈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到庭参加诉讼。

新柯公司、玩美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派员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超起诉请求判令:1.新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玩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2.新柯公司及玩美公司连带赔偿陈超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新柯公司及玩美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陈超于2014年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玩具机器人(小冰果电动跳舞)”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7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目前该专利处于授权状态。

新柯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由玩美公司制造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陈超造成了经济损失。

新柯公司与玩美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主要体现在新柯公司销售了玩美公司制造的产品。

新柯公司和玩美公司没有应诉。

陈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专利年费缴费信息;

3.专利权评价报告;

4.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20)粤广南粤第7441号公证书;

5.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20)粤广南粤第7443号公证书;

6.广州市南粤公证处(2020)粤广南粤第7449号公证书;

7.公证封存物品;

8.产品照片;

9.商标注册信息;

10.公证费发票。

本院经审核,陈超提交的前述证据均有原件可供核对或可通过公开渠道核实,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综合上述经确认的证据的相关内容并陈超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一)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事实专利名称:玩具机器人(小冰果电动跳舞);

专利号:ZL××××××××××××××(下称涉案专利);

专利申请日:2014年4月16日;

授权公告日:2014年7月30日;

专利权人:陈超;

产品用途:用于供儿童玩耍;

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授权状态(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二)被诉侵权事实根据(2020)粤广南粤第7441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6日,陈超的委托代理人在新柯公司经营的1688网店付款44元购买三个“地摊热卖玩具电动炫舞机器人发光音乐早教太空跳舞机器人儿童礼品”产品。

根据(2020)粤广南粤第7443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8日,陈超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签收上述产品。

根据(2020)粤广南粤第7449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14日,陈超的代理人登陆1688网站确认收取前述产品。

陈超提供经前述公证机关封存的包裹1个。

经当庭查看,封存完好。

经拆封,内有外观相同产品3个、单据1张及邮寄的快递包裹,包装上有快递单。

产品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厂: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地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坑工业区×××”,包装盒亦同时印有“”标识。

陈超指称该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设计见本判决书附图2)。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玩具机器人,经对比,两者相同点是:1.两者整体均由头顶的天线、头部、身体、手部、脚部以及两脚之间的圆台状旋转支撑柱构成;

2.两者面部、身体的形状和图案相同;

3.身体正面均有上部的六边形及下部的四个并排的圆点图案;

4.两者的脚部形状以及两脚之间的圆台状旋转支撑柱形状相同。

两者不同点是:被诉侵权产品背部电源开关设计在机器人头部,涉案专利背部电源开关设计在机器人身体。

(三)其他事实新柯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3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玩具等。

玩美公司是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塑胶制品,玩具,工艺品等。

玩美公司申请注册第33158508号“”商标,用于第28类包括玩具产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9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新柯公司与玩美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对陈超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案需要认定的问题是:1.新柯公司是否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玩美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新柯公司与玩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关于新柯公司是否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玩美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据公证书记载,新柯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网店中发布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并向陈超的代理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定新柯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玩美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网上销售塑胶制品,玩具,工艺品等,有相应的制造能力,同时,被诉侵权产品标示了生产者为玩美公司,同时标示了玩美公司的注册商标,本院认定玩美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以及各部分结构形状基本相同。

两者存在背部电源开关的设计位置差异,但为微细的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新柯公司与玩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新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陈超的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相应的销售、许诺销售的侵害行为。

玩美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陈超的涉案专利权,应当停止相应的制造的侵害行为。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没有相关专利许可费的参考依据,本院考虑:(1)本案被侵害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2)新柯公司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玩美公司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酌定新柯公司赔偿陈超经济损失1万元,玩美公司赔偿陈超经济损失3万元。

陈超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及聘请代理人参与诉讼,该部分费用由已知制造商承担,本院酌定玩美公司赔偿陈超的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

至于陈超称新柯公司与玩美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没有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玩具机器人(小冰果电动跳舞)”、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侵害名称为“玩具机器人(小冰果电动跳舞)”、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超经济损失1万元;

四、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超经济损失3万元;

五、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超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六、驳回原告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超负担500元,义乌市新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汕头市澄海区玩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陈超已预缴2300元,因其同意对方当事人就应负担部分受理费于执行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对受理费不另作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