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4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狮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埠兴村埠兴支路333号12幢1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狮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