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7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江利,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被告人魏立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江利、魏立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江利、魏立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江利、魏立辉共同商议生产印有“心相印”商标的纸制品进行销售。
魏立辉联系好需要带有“心相印”商标的纸制品客户,苏江利在未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苏庄村自己家中生产带有“心相印”商标的纸制品共计522箱,其中纸面巾315箱,手帕纸207箱。
2019年2月24日下午,魏立辉将苏江利生产的假冒“心相印”纸制品运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方顺桥村村东一空地处,准备装车发往贵州省时被当场查获。
魏立辉、苏江利非法经营数额为507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带有“心相印”商标的纸制品522箱,并于2019年8月19日销毁。
2019年3月27日、4月17日,魏立辉、苏江利分别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方顺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江利、魏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苑某、苟某、温某的证言,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证明、侵权投诉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销毁说明及保定市信捷纸业有限公司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江利、魏立辉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二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江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魏立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