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开元路****(10)幢。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工业区大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丽莉。
原审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而博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1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硕而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品公司未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有品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硕而博公司提交的(2019)浙温证内字第2622号公证书显示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温州,原审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不当,故本案应当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硕而博公司未作答辩。
有品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硕而博公司提交的(2019)浙温证内字第2622号公证书显示,硕而博公司在小米有品网站(www.xiaomiyoupin.com)下单购买商品链接名称为“俏蜻蜓便携式灭蚊灯DYT-90白色”的被诉侵权产品,该网站平台运营主体资质证照显示主体为“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另查明,2019年7月29日,经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硕而博公司所诉侵权行为系大央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品公司实施帮助行为;
硕而博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在有品公司运营的网站上购买,而有品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硕而博公司可以就本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有品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大央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5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高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9日 涉案专利 “野外用灭蚊灯”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57xxxx.7)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大央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原告已经对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至于相关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