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2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阳光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桂庙路北阳光华艺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坚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粤海天河城大厦第**/div>法定代表人:侯外林,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海德二道**v>法定代表人:吴绍基。
上诉人深圳市阳光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6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深圳市阳光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