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民初113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楼南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良子足道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
经营者:杜秀华,女,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锦,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良子足道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