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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刑更2825号
案件名称张龙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刑更2825号罪犯张龙,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渝01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刑期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7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提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所报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罪犯张龙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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