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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4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7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9号。

负责人:李向兵。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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