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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与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民辖终112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与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五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6G6J7E。

经营者:朱德剑,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等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上诉称,本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朱德剑住址为浙江省温州市,本案应由朱德剑所在地的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并确定管辖,其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在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罗格朗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均属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

综上,重庆市渝中区松浩电器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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