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1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玲(又名王丽),女,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文盲,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剑波,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业金(绰号王三),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随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捕。
辩护人刘纪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广强,(曾用名沙大光),男,1984年7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兰陵县。
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捕。
被告人熊伟,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务工,住河南省桐柏县。
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亮,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小雪,女,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县人,务工,住湖北省随县。
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倩,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业金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沙广强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熊伟、朱小雪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梓瑄、李昌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玲及其辩护人张剑波、被告人王业金及其辩护人刘纪霞、被告人沙广强、被告人熊伟及其辩护人张亮、被告人朱小雪及其辩护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艳玲从北京等地购进假冒的五粮液、茅台、兰陵王、洋河系列、贵人道、牛栏山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存放于临沂市河东区天翔雅苑、北王庄社区和兰山区富民小区车库、储藏室,通过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共计250930元。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王艳玲储存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1319箱(共8274瓶),价值共计160820元。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业金伙同朱朝根(另案处理)在山东省兰陵县卞庄镇泇右村开办厂房,雇佣被告人熊伟、朱小雪,加工印有牛栏山、红星、江小白等注册商标的酒瓶盖,并雇佣被告人沙广强运送所非法制造的酒瓶盖对外发物流进行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酒瓶盖5300177个,价值共计1622326元。
沙广强在明知王业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共计为王业金运送非法制造的印有牛栏山、红星、江小白等注册商标的酒瓶盖共计2400万余个,从中谋取不法利益。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沙广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熊伟、朱小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王艳玲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王业金的刑事责任;
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沙广强的刑事责任;
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熊伟、朱小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艳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称,我一直合法经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假酒,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的销售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仓库内还有未销售的假酒,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业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称,朱朝根采购设备,负责销售,我只是投资入股,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被告人制造、销售瓶盖数量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广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解称,我是搞出租的,就是想赚运费养家糊口,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属于从犯;
参与制造的标识数量应减半计算;
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小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
参与制造的标识数量应减半计算;
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艳玲从北京市、山东省邹平县等地购进假冒的五粮液、茅台、兰陵王、洋河系列、贵人道、牛栏山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富民小区、河东区天翔雅苑、北王庄社区储藏室和车库,通过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牟利,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共计238670余元。
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王艳玲储存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1319箱(共8274瓶),价值160820元。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业金伙同朱朝根(另案处理)在山东省兰陵县卞庄镇泇右村开办工厂,雇佣被告人熊伟、朱小雪,加工印有牛栏山、红星、江小白等注册商标的酒瓶盖,并雇佣被告人沙广强运送所非法制造的酒瓶盖对外销售,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酒瓶盖5300177个,价值1622326元。
沙广强在明知王业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为王业金运送非法制造的印有牛栏山、红星、江小白等注册商标的酒瓶盖共计2400万余个,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如下:1、王艳玲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贵人道(富贵满堂)酒236箱、梦之蓝M6酒36箱、梦之蓝M3酒12箱、天之蓝(绵柔型)酒4箱、海之蓝(绵柔型)酒89箱、洋河大曲(青瓷酒)400箱、兰陵王酒442箱、牛栏山(陈酿白酒)76箱、百年泸州(窖龄酒)2箱、茅台酒18箱、五粮液酒4箱及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鲁Q×××**汽车一辆;
2、王业金的小米牌手机2部,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新郎酒酒瓶2040个、新郎酒包装盒3300个、新郎酒瓶盖2400个、新郎酒手提袋1200个、新郎酒标签2000个、贵州茅台酒(金)包装盒48个、牛栏山酒瓶盖3252949个、牛栏山酒防伪标签43232枚、红星牌二锅头酒(绵柔陈酿)瓶盖331870个、红星二锅头酒(普通新型)瓶盖301200个、红星二锅头酒(普通旧型)瓶盖417650个、江小白酒瓶盖(小盖)792140个、江小白酒防伪瓶盖内垫1710000个、酒瓶盖内垫3965261枚、京粤牌二锅头纸箱400个及未切瓶盖铝板1983张、已切瓶盖铝板31262张、铝板废料479.3公斤、酒盖打码机1台、酒盖压边机2台、酒盖压垫机1台、酒盖定型机2台、卧式可倾压力机2台、开式固定压力机2台;
3、沙广强的手机1部、鲁Q×××**汽车1辆、现金8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证人证言1、李某1的证言:我是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2018年9月18日9点左右,在河东区九曲街道天翔雅苑的车库,一对中年男女往车上装酒,车库里大约有贵人道酒200箱、兰陵酒200箱、洋河酒180箱等,我怀疑这些是假酒。
2、殷某1的证言:我在河东区九曲街道北王庄社区有车库闲着,2017年元旦,我让殷某2帮我出租了。
3、殷某2的证言:2017年元旦前,殷某1让我帮着把他的车库租出去,过了几天,一个女的来租去当仓库了。
4、佟某的证言:我在河东区九曲街道天翔雅苑有个车库,2018年8月11日,我女儿李某2通过中介租给一个女的用来放酒了,5、李某2的证言:当时中介带着一男一女要租我家的车库放酒放货,我就租给他们了,女的手机号150××××****,微信昵称好丽友。
6、吴某的证言:王艳玲在富民小区7号楼的一个车库里开家庭式小超市,2017年七八月份,王艳玲租了我在富民小区的储藏室放东西,后来我发现是放的酒和卫生纸。
7、刘某1的证言:我在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有一个院子,院子的东边和北边是仓库,东边的仓库出租给王东(手机号135××××****)了,他在仓库里灌装兰陵王酒、贵人道酒、洋河大曲酒,一辆临沂牌照的车来拉这些假酒。
8、张某1的证言:我的微信昵称临沂市桐丰酒行,微信号×××。
2017年中秋节,我在兰山区兰华营房物流市场接货,认识了自称姓李的男子(王业金)和微信昵称好丽友的女子(王艳玲)。
一个月前,王艳玲卖给我两箱洋河海之蓝,每箱370元,我用微信付给她540元,我当时付错了,应当付740元。
几天前,我向她买了一箱天之蓝,用微信付给他430元。
9、陈某的证言:我的微信昵称城南批发158××××****,微信号×××。
天挺热的时候,一个女的(王艳玲)到我的城南批发酒行超市推销假海之蓝和天之蓝,王艳玲的微信昵称好丽友,微信号×××。
自2017年8月份起,我从她那里买了12万多元的假酒,都是微信付款,她一般通过物流发货,有两次是用一辆蓝色的箱货送的,我除了买她的假酒外,没有其他经济交往。
10、徐某的证言:我的微信昵称关爱骨骼健康,我的微信中有个叫好丽友的女人(王艳玲),王艳玲让我帮她卖假酒,我从中赚差价,一共帮她卖了三万多元的酒,我挣了不到一千元,我通过微信把酒钱转给王艳玲,王艳玲出事后,我把剩下的假酒砸了、扔了。
11、刘某2的证言:我在梅埠街道驻地开一家顺丰超市,我的微信号×××。
2017年中秋节前后,微信昵称好丽友的女人(王艳玲)找我推销酒,价格较便宜,王艳玲给我送过兰陵王、贵人道、牛栏山、天之蓝、海之蓝,一共欠了她四五万元。
12、朱某的证言:我的微信昵称AA品味人生,微信号×××,我通过王某1从微信昵称好丽友的姓王的网友(王艳玲)那里买了5箱假五粮液,2300元/箱,一共花了11500元,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她钱。
13、王某1的证言:我住在富民小区6号楼,我的微信昵称璀、微信号×××。
王艳玲在7号楼的车库开小卖部,她的微信昵称好丽友、微信号×××,我朋友朱某要买酒,我介绍给王艳玲了,朱某的微信昵称品味人生、微信号×××。
14、张某2的证言:我的手机号是186××××****,我在兰陵笑笑生酒厂卖过酒,使用手机号码158××××****的人搞货车出租,去年或前年来拉过酒。
15、甄某的证言:我在郯城县马头镇东村收、卖酒瓶子。
2018年9月的一天下午,一男一女开一辆面包车来买贵人道酒瓶,我把我的手机号138××××****给了他,让他们明天再来。
男的开车,是外地口音,女的坐副驾驶,没有下车,是临沂口音。
第二天,男的开着那辆面包车,还有一辆蓝色的货车来了,一个酒瓶5角,面包车拉了6包,货车拉了12包,其中一人通过微信给我转了990元。
16、王某2的证言:我使用手机号158××××****三四年了,前段时间,我跟临沂我卖给他兰陵王商标的人(王业金)联系不上了后就不用了。
2016年下半年,他向我购买酒包装用白纸板2000个,2017年12月份,他让我给做了2000套兰陵王外包装,货都发到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货款都给我打到江秋蕊的银行卡了;
2018年7月份,他又要了2000套兰陵王外包装,发往临沂或邹平,货款给我打到徐小芽的银行卡了,每次货款2万元左右。
17、王某3的证言:我在兰陵县卞庄镇泇右村有个闲院子,2016年4月份,我租给了姓朱的和姓王的老板当仓库,后来我发现他们用来生产酒瓶盖。
18、邱某的证言:我在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安装设备。
2016年,两个人到公司找我,一个姓朱(朱朝根)、一个姓王,都是湖北省人,他们是合伙人,厂房在兰陵县,朱朝根第一次买了一套10万元的设备,第二次买了15万元的设备,我去兰陵县维修了几次设备,看见他们生产牛栏山瓶盖,我给他们做了江小白尺寸的模具,但模具没有字,当时让我刻牛栏山的商标我没有刻。
我给他们介绍了生产酒瓶盖密封垫片的厂子,他们在中恒垫片厂定了几次,因为质量不好,就介绍他们认识了永盛包装厂的顾某。
19、顾某的证言:烟台市永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瓶子盖里面的密封垫片,我负责销售工作。
大约2016年底或2017年初,邱某带着朱朝根到我们公司定做垫片,我们定好价格,每万个48元,我查了一下,今年朱朝根购买了1000万个垫片,付货款48000元。
朱朝根购买的是普通垫片,货款有银行转账,也有微信收款。
我的微信号×××,朱朝根的微信号×××,手机号151××××****、150××××****,还有一个人(王业金)说是和朱朝根一起做生意的,手机号150××××****,有时候他也和我联系瓶垫,也给我转钱。
20、密某的证言:姓朱的和姓王的在兰陵县代村商城附近有加工瓶盖的厂子,瓶盖上有个小星星,我干过一个多月的活,就是往机器上放、拿瓶盖,一共挣了两千元。
我对象沙广强给姓王的和姓朱的搞运输。
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沙广强辨认出其老板王业金、供货给王业金的邹平县的王东、购买王业金假酒的王艳玲、王业金的合伙人朱朝根、为王业金负责生产的涂亮和熊伟;
顾某辨认出从烟台市永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垫片的朱朝根;
邱某辨认出从烟台市华丰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数控冲床的朱朝根和王业金、操作数控机床的熊伟;
熊伟辨认出为王业金干活的杨洁、王守云、涂大银;
甄某辨认出购买贵人道酒瓶的王业金;
张某2辨认出到兰陵笑笑生酒厂拉酒的货车司机沙广强;
陈某、徐某、刘某2辨认出向其出售假酒的王艳玲;
李某2辨认出租赁车库的王艳玲。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8年9月18日11时0分起,公安机关勘验王艳玲在富民小区存放假酒的储藏室,发现储藏室内存放着梦之蓝、茅台、牛栏山二锅头、洋河大曲、兰陵王、贵人道假酒;
当日11时40分起,勘验王艳玲存放假酒的河东区九曲街道北王庄社区车库和天翔雅苑小区车库,发现车库内存有洋河大曲、兰陵王、海之蓝、贵人道、梦之蓝、五粮液纸箱、标贴。
3、检查笔录:证明2018年9月28日17时起,公安机关检查王业金租赁的位于兰陵县卞庄镇泇右村生产假酒瓶盖的窝点,发现大量牛栏山、江小白、红星标识的酒瓶盖,大量带有牛栏山字样的铝片、铝片下脚料、标有京粤二锅头字样的纸箱、带有扫码查询和二维码的白色卡片、白色酒瓶盖垫片,大量纸箱,大量新郎酒酒箱和酒瓶,生产机器等。
4、勘验笔录:证明2018年9月18日20时起,公安机关勘验王艳玲使用的OPPO手机一部,提取出王艳玲2018年8至9月通过微信销售假酒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其中卖给微信昵称AA品味人生(朱某)11500元的假五粮液,卖给微信昵称金锣超市194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关爱骨骼健康(徐某)2280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谜一样的男子……700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临沂市桐丰酒行(张某1)43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AA鑫福源超市266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美好临沂95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祝成建228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城南批发超市(陈某)880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刘圣锋324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陈成540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水木年华1240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雷克南3360元的假酒,卖给微信昵称王冠群4600元的假酒;
勘验王业金使用的两部小米牌手机,提取出王业金与沙广强等人的短信聊天记录;
2018年9月29日00时起,勘验沙广强使用的vivo手机一部,提取出沙广强与王艳玲、朱朝根等人的微信聊天和打款记录。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9月18日,李某1报警称,有人租赁九曲街道天翔雅苑小区车库,存放销售假酒数额特大,要求立案调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于当日决定对王艳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2、人员档案:证明王艳玲、王业金、沙广强、熊伟、朱小雪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均系成年人。
3、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证明王艳玲、王业金、沙广强、熊伟、朱小雪均系抓获归案。
4、在沙广强处查获的收款收据、物流托运单、笔记本复印件、办案说明:证明收款收据实为加工点的发货单,与物流托运单相对应,物流托运单与笔记本记录的内容相对应,收集的只是部分发货单与物流托运单,沙广强的笔记本记录的是2018年2月27日至9月26日间,沙广强为王业金、朱朝根发货、收货的数量及应得报酬,所发及所收货物不限于酒瓶盖,其中共计销售3110袋酒瓶盖,每袋十斤(8000枚),共计2488万枚瓶盖。
盖。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王艳玲的贵人道(富贵满堂)酒236箱、梦之蓝M6酒36箱、梦之蓝M3酒12箱、天之蓝(绵柔型)酒4箱、海之蓝(绵柔型)酒89箱、洋河大曲(青瓷酒)400箱、兰陵王酒442箱、牛栏山(陈酿白酒)76箱、百年泸州(窖龄酒)2箱、茅台酒18箱、五粮液酒4箱、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鲁Q×××**汽车一辆、记账本一本、物流托运单2张、沂蒙山烟盒纸1张;
扣押王业金的小米牌手机2部;
2018年9月28日扣押王业金的新郎酒酒瓶2040个、新郎酒包装盒3300个、新郎酒瓶盖2400个、新郎酒手提袋1200个、新郎酒标签2000个、贵州茅台酒(金)包装盒48个、牛栏山酒瓶盖3252949个、牛栏山酒防伪标签43232枚、红星牌二锅头酒(绵柔陈酿)瓶盖331870个、红星二锅头酒(普通新型)瓶盖301200个、红星二锅头酒(普通旧型)瓶盖417650个、江小白酒瓶盖(小盖)792140个、江小白酒防伪瓶盖内垫1710000个、酒瓶盖内垫3965261枚、京粤牌二锅头纸箱400个、未切瓶盖铝板1983张、已切瓶盖铝板31262张、铝板废料479.3公斤、酒盖打码机1台、酒盖压边机2台、酒盖压垫机1台、酒盖定型机2台、卧式可倾压力机2台、开式固定压力机2台;
扣押沙广强的黑色笔记本1本、单据45张、手机1部、鲁Q×××**汽车1辆;
2018年9月30日扣押沙广强的现金8066、办案说明:证明沙广强带领公安人员到造假窝点勘验现场和查扣涉案物品;
王艳玲仓库中待售假酒价格按其供述的出售价格计算涉案总价;
王业金造假窝点的瓶盖价格按照各酒厂瓶盖制造价格计算;
根据沙广强供述以及其记录的账目,沙广强为王业金对外销售瓶盖数约为2488万个。
7、王艳玲的记账本复印件:证明其销售假酒的部分情况及部分假酒的销售单价。
8、产品价格表: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认定牛栏山陈酿的酒瓶盖单价0.112元,总价共计364330元。
9、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绵柔陈酿瓶盖单价0.23元,普二瓶盖(新)单价0.15元,普二瓶盖(旧)单价0.1元,所有瓶盖共计163275元。
10、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价目表:证明江小白牌100ml瓶盖0.35元/个、300ml瓶盖0.4元/个、瓶盖内二维码0.22元/个。
11、兰陵县查扣酒盖价值明细: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酒瓶盖共计5300177个,价值1622326元,江小白酒内垫共计1710000个,价值376200元。
12、扣押王艳玲的假酒销售价格明细: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王艳玲的假酒共计8274瓶,销售价格为160820元。
元。
13、邱某与“朱,苍山”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朱朝根于2017年5月26日向邱某转账350元。
14、顾某的手机信息以及和朱朝根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明朱朝根和顾某通过微信商谈订货和15、烟台市永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证明2018年7、8、9月,朱朝根向烟台市永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塑料垫片1000万个,销售金额48000元。
元。
16、王某2与王业金短信记录、办案说明:证明王某2158××××9278与王业金之间商讨发货与付款的宜。
17、沙广强微信转账给甄某的截屏记录:证明沙广强于2018年9月7日通过微信向甄某转账99元。
18、王艳玲与张某1(微信昵称临沂市桐丰酒行)的微信转账截图:证明张某1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9月16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付给王艳玲540元、43元。
19、王艳玲与陈某(微信昵称城南批发超市)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9月13日,王艳玲与陈某间买卖假酒的过程,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9月10日,陈某共向王艳玲转账12288元。
20、王艳玲与徐某(微信昵称关爱骨骼健康)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4日至9月18日,王艳玲与徐某商讨发货和付款事宜,徐某向王艳玲转账24800元,王艳玲向徐某转账200元。
21、王艳玲与刘某2(微信昵称顺丰超市)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8月16日至9月15日,王艳玲与刘某2商讨买卖假酒事宜,二人确认的假酒款为43482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辨认表:证明送检的7瓶茅台酒和48个酒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3、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别证明:证明查扣的442箱兰陵王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4、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证明查扣的236箱富贵满堂贵人道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5、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证明查扣的192瓶梦之蓝、24瓶天之蓝、534瓶海之蓝、2400瓶洋河大曲和青瓷、3只青瓷酒盒、1只青瓷外包装箱、10枚洋河大曲包装材料等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产品鉴定证明:证明送检的2瓶牛栏山陈酿、10个瓶盖和牛栏山防伪标签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7、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假鉴定证明:证明查扣的331870个红星牌绵柔陈酿瓶盖、301200个红星牌普二(新)瓶盖、317650个红星牌普二(旧)瓶盖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8、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证明书:证明查扣的204368个江小白酒瓶盖大盖、792140个江小白酒瓶盖小盖、1710000个江小白酒防伪瓶盖内垫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9、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明查扣的2040个新郎酒酒瓶、3300个新郎酒包装盒、2400个新郎酒瓶盖、1200个新郎酒手提袋、2000个新郎酒标签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0、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证明送检的24瓶五粮液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解1、王艳玲的供述和辩解:大约2016年,我和王三(王业金)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他的微信昵称万商云集、微信号×××,后来王业金介绍一些高仿假酒给我卖,给我开我的鲁Q×××**金杯面包车,还帮我装货卸货等。
2017年时我用过150××××****的手机号,用了一年多就不用了。
我卖洋河青瓷系列、茅台、五粮液、兰陵王、贵人道等品牌的假酒有一年半了,我的假酒都存放在兰山区富民小区、河东区九曲街道一个小区、河东区九曲街道北王庄小区的储藏室,这些储藏室都是我租的。
假酒的销售价格是贵人道(富贵满堂、36度、6瓶/箱)六七十元/箱,最少65元/箱;
梦之蓝(M6、52度、4瓶/箱)550元/箱;
梦之蓝(M3、40.8度、4瓶/箱)550元/箱;
天之蓝(绵柔型、42度、6瓶/箱)360元/箱;
海之蓝(绵柔型、38度、6瓶/箱)220元/箱;
洋河大曲(青瓷酒、38度、6瓶/箱)80元/箱;
兰陵王(39度、6瓶/箱)110元/箱;
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12瓶/箱)40元/箱;
百年泸州(窖龄酒、52度、6瓶/箱)350元/箱;
茅台(53度、6瓶/箱)650元/箱;
五粮液(52度、6瓶/箱)500元左右/箱。
2017年卖了七八万元的假酒,2018年卖了五六万元了,没卖出去的假酒有10多万元。
我都是通过微信卖假酒和结账,我的微信号×××。
微信昵称鸿运千秋的人是邹平的王东,我是通过王业金认识的,一些交易也是王业金安排的,我主要向王东买兰陵王和贵人道,我微信上的交易记录是准确的;
微信昵称马到成功的人是王东的兄弟,有时候也打款到他的微信里;
微信昵称临沂市桐丰酒行的人,2018年9月16日买了1箱天之蓝,价格是430元,半个月前买了2箱海之蓝;
微信昵称祝成建的人是平邑的,2018年9月1日买了2280元的假酒;
微信昵称品味人生的人是临沭的,买过11500元的假五粮液;
微信昵称关爱骨骼健康的人,我卖给他百十箱假兰陵王、海之蓝、贵人道酒,价值大约3万多元,他还欠我1000多元;
微信昵称雷克南的人买过两次海之蓝,一次1080元,一次2280元;
微信昵称金锣超市的人在兰山区银雀山路与临西三路与临西四路中间开一商店,我卖给她3箱海之蓝,5箱牛栏山二锅头,还有几箱洋河大曲,总共1940元;
微信昵称谜一样的男子的人是枣沟头街上的,超市在路西,他买了两三回贵人道和海之蓝,总共7000元;
微信昵称鑫福源超市的人买过两次海之蓝、贵人道,总共3000元;
微信昵称城南批发超市的人是平邑的,我卖给他海之蓝、天之蓝,价值8000元左右;
微信昵称顺丰超市的人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我卖给她牛栏山二锅头、贵人道、兰陵王、海之蓝,总金额43480元,钱还没付给我。
微信昵称雨果的人是盛庄的,他买了2箱海之蓝,还有正牌的青岛啤酒,他转给我2000元;
微信昵称水木年华的人是蒙阴的,她买了海之蓝、贵人道、兰陵王,两次总共12000多元;
一个我叫他大永的人,10多天前买了天之蓝11箱、380元/箱,兰陵王19箱、200元/箱,洋河30箱、159元/箱;
微信昵称158××××****的人是给我拉货的,姓沙,手机号158××××****,他从王东那里给我拉贵人道、兰陵王,我通过微信给他转账。
2、王业金的供述和辩解:我的微信号×××的昵称万商云集、微信号×××的昵称和气生财、微信号×××的昵称走向春天,手机号码150××××****、137××××****是我用的。
2017年,我跟王丽(王艳玲)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她称呼我王三。
2018年六七月份,王艳玲给我一个微信号,让我问差价茅台酒怎么卖,最后没买。
七八天前,王艳玲让我给她开金杯面包车卖酒,每次卖酒都是在大路边、河边,都在晚上,地点都不一样,买酒的人也不固定,都是王艳玲联系的客户。
我只拉过一次王艳玲从别人手里买的酒,送到了河东区的一个小区的储藏室。
我拉过贵人道、洋河海之蓝、兰陵王,别的酒看不到品牌。
我不知道酒的真假和格。
朱朝根是我老家的邻居,朱朝根有借我的钱,他让我来临沂发展,我就去兰陵县建设小区租了房子。
朱朝根的女儿叫朱小雪,朱小雪的老公叫熊伟,涂亮是朱朝根的小舅子。
我手机上的信息是朱朝根发给我,我又转发给别人的,我就知道是盖子。
我的手机信息“王总,盒子做得差不多了,还有一点东西要调一下,在宽限几天可以吧”,这是在网上购买五粮液、茅台酒盒子样品的。
我不知道我的手机联系人中的老朱、电话号码150××******(朱朝根)谁。
3、沙广强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我开货车跑运输,在兰陵县莲花山城加油站等活时,王三(王业金)找我拉东西,就认识了王业金,通过王业金认识了王艳玲,2016年8月份左右,王业金在泇右村村南的瓶盖厂建好后,就固定找我给他送瓶盖、瓶子、有时给他拉假酒,有时给王艳玲拉假酒。
我的手机号和微信号都是158××××****;
王业金的手机号150××××****、137××××****,微信号×××,微信昵称万商云集;
王艳玲的手机号150××××****、微信号×××、微信昵称好丽友。
王业金加工的瓶盖有牛栏山、红星,江小白等,开始是王业金,后来是凃亮和熊伟联系我,让我把货拉到临沂的物流发走,物流有金兰、兰华营房、军联,收货地点有北京、沧州、贵阳。
我有个笔记本,记录着每次发了多少袋,运费是多少,一些是给王业金、朱朝根收发货的账目,因为他们没给我钱,我都记着的。
2018年春节前,王业金给我结了一次账,给了我5000元现金,还通过微信把之前我垫付的物流费用转给我了,从2018年2月28日到现在没给我钱,大约欠我一万多元了。
王业金在泇右村村东还有个仓库,放着一些假郎酒、假茅台包装盒,原来在厂子南边还有一个仓库,放着二锅头酒的瓶子,瓶子都发到北京去了,后来因为拆迁不再使用这个仓库了。
厂子是王业金和朱朝根(手机号151××××****)合伙的,仓库是王业金的。
王业金和朱朝根一般不在厂子里,熊伟家和涂亮家一家一台机子,朱朝根的老婆是涂亮的姐,熊伟的老婆朱小雪是朱朝根的闺女,涂亮的父母看厂子。
出示的黑色笔记本就是我说的笔记本,上面记的代是袋子的袋,主要是酒瓶盖,一袋十斤左右、有8000个左右的瓶盖。
今年主要是运瓶盖,没有酒瓶了,去年帮他运过酒瓶。
物流单大部分我都放在车上了,我还帮他们拉过从烟台发过来的铝板两三次,上面印着牛栏山商标。
物流发货单上的瓶子就是酒瓶子,上面印有花纹,有郎酒、二锅头;
为了不被人发现,王业金安排我发物流时把酒瓶盖说成是脚袋、脚垫、袋子、瓶盖。
2018年1月份,从石家庄发来三个箱子,我给朱朝根了。
2018年5月15日,王业金安排我朝贵州发了16件酒瓶盖,每件有七八千个。
2018年5月28日,王业金安排我往河北唐山发了郎酒的内包装盒55件、660个,3月份还往唐山发过一次,收货人姓梁。
2018年7月12日,朱朝根通知我从兰陵的物流领回来200件酒,然后去临沂的物流发到广州。
2018年夏天,从北京发到兰山物流300箱共3600瓶牛栏山二锅头,王业金安排我拉到寿光县城,在路边卸货。
2018年8月份,王业金让我往北京发了50箱郎酒瓶子。
2018年9月3日,王业金让我朝北京发了两件牛栏山二锅头的瓶盖,每件七八千个。
2018年9月6日,王业金安排我往滨州送酒瓶、拉假酒的聊天记录都在我手机上。
2018年9月份,朱朝根让我往江苏宜兴太华镇发了一个铁件。
2018年阴历8月初,我去临沂送了一批瓶盖,送完后王业金让我和他到金兰物流和另一家物流拉了两车兰陵酒,一车是200多件、400多小箱,都运到河东一个小区的仓库了,王艳玲在小区里接货,仓库里有贵人道酒和箱子,我们三人一起卸货,王业金给我100元卸车费。
2018年9月26日,熊伟和涂亮打电话让我去厂子发了91袋货,涂亮和他父母、熊伟和朱小雪帮我装的货。
王业金还安排我往贵阳发过瓶盖,往北京发过瓶子,往广州发过酒。
朱朝根从烟台往兰山物流发了做牛栏山二锅头瓶盖的铝板两次,第一次4件有两吨重,第二次6件有3吨重,我给送到淄博淄川物流了。
2016年或2017年,我第一次到滨州市邹平县青阳镇刘家村拉酒,王业金把姓王的手机号135××××****发给我,我到后就联系他,他把我带到一个仓库,仓库里还有打气泵、覆膜机、一个大圆桶灌装机器、一些品牌酒的包装盒和酒瓶,他找了装卸工装酒,我连续去了三次,这些包装都是王业金提前发给他的,他只负责灌装酒,套上品牌酒的包装,我拉回来的都是成品。
王业金让我去拉了十几趟假白酒,有兰陵王、贵人道、洋河大曲,每次三百一十件到三百二十件,都是送给王艳玲,一开始送到她位于富民小区的储藏室里,2018年送到她在河东区刚租了两个月的一个小区的车库里。
送货的费用是王艳玲给我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结算,每次一千五百元。
王艳玲知道王业金干什么,他们之间都知道。
很多假酒是从北京物流发来的,都封着箱子,我去给接了三四次,最多一次是50件,一共接了有七八十件货,一件两箱,都拉给王艳玲了。
2017年过年前,王业金从北京进了一些五粮液、茅台、海之蓝酒,我从临沂的金兰物流、军联物流拉到河东区孝友路回门朝西的小区的车库里了。
王业金联系好兰陵县兰陵镇兰陵笑笑生酒业(电话186××******)后让我去拉散酒,一般一块五一斤,也有一块六一斤的时候,我先垫付上酒钱以及装酒的桶的押金,一般一次拉一吨半,共去拉了七八次共十吨左右的散酒,然后拉到刘家村分装成假冒兰陵王、贵人道酒、少量洋河大曲,除第一次外我再将这些假酒拉到王艳玲指定的仓库,王艳玲再把我垫付的散酒钱和我的运费给我。
我共拉回3000多箱,接近两万瓶上。
我还往刘家村运过兰陵王酒瓶一次,贵人道酒瓶三四次,运费都是王艳玲给我的。
2018年9月7日左右,刘家村那边因为贵人道的新瓶子不够了,王艳玲给我138××××****的手机号,让我去郯城马头镇敬老院附近的废品收购点拉贵人道的旧酒瓶,老板微信昵称相锋、微信号×××,每个旧贵人道酒瓶五角钱,一共18包,每包110个,一共990元,王艳玲把钱转给我后我又转给老板。
之前还在兰山临西五路买过三四次酒瓶。
之前王业金从浙江进了一批兰陵王酒的包装盒直接发刘家村了,2018年8月15日,我到兰山的一个物流领了一大箱兰陵王酒内包装盒,我到刘家村送酒时给带了,4、熊伟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我岳父朱朝根说他和别人在临沂兰陵合伙开了一个厂子,让我们过去帮忙,我就和妻子朱小雪到兰陵县卞庄镇泇右村租房子住下,厂房也在泇右村,老板是朱朝根和王业金,设备刚从烟台邱某那里进来,正在安装调试,一共两套,我和朱小雪负责一套,涂亮和他老婆杨洁负责一套,涂亮的父母给看厂子。
朱朝根在龙泉山庄小区租的房子,王业金在建设小区租的房子,涂亮在龙泉山庄小区的对面租的房子。
两个老板联系原料和销售,老沙(沙广强)负责运输,包括进原料、出货。
2016年6月,机器调试好就开始生产假冒的牛栏山二锅头、红星二锅头、江小白的瓶盖。
我一天生产2万只左右,1只给我提成6厘钱,从老板那里结账,但没正式结过账,我没钱就向王业金要一些当生活费。
生产瓶盖的铝片、垫片等是王业金、朱朝根进的,垫片上有的有字,有的没字,有字的是印好了发过来的。
朱朝根一般不在厂里,王业金隔三差五地到厂里看看,一般工作都是电话联系。
我的工作主要是王业金给我安排,一般就是王业金给我发短信,说要什么样的货要多少,我就准备好货,沙广强把货拉到物流上发走。
涂亮的工作是朱朝根安排。
王业金的货是我们生产的,朱朝根的货是涂亮生产的,出货时我给开单子,单子上注明是谁的货。
红星二锅头、江小白的酒瓶盖模具一样,牛栏山二锅头的酒瓶盖模具不一样,生产流程都一样,都是把商标印在铝板上,经过二次冲床、滚花、垫片、喷码,就完成全部工艺流程。
铁模具装在机器上就可以压出牛栏山瓶盖上的牛头,拿走就可以做其他瓶盖了。
短信上说的黑就是用油墨喷码,光就是用激光5、朱小雪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我父亲朱朝根说他和别人在兰陵县合伙办了一个厂子,让我们到厂里帮忙,我和熊伟于5月份到厂里,才知道朱朝根是和王业金合伙的,那时厂里什么都没有,大约两个月后才进设备,安装调试好后开始生产。
涂亮是朱朝根后娶老婆的弟弟,涂亮的父母负责看厂子,有时也帮忙干活,姓沙的司机专门拉货。
厂里安装了两套设备,我和熊伟负责一套,涂亮和他老婆杨洁负责一套,产品是印有红星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江小白商标的酒瓶盖。
朱朝根和王业金投资的钱放在一起,分头联系业务,需要什么样的瓶盖,要多少,就和熊伟、涂亮联系。
一般是朱朝根和涂亮联系,王业金和熊伟联系,但并不是分得很开,有时王业金和熊伟联系要货,我们没有涂亮有,就从涂亮那里拉,记涂亮的生产数。
我们和涂亮是分着计数的。
每成功卖出一个瓶盖,给我们提供一分钱的提成。
加工一个8厘,喷码一个2厘,我和熊伟算一份,涂亮和杨洁算一份,卖不出去没有钱。
我们一直没发提成,都是我们向王业金借生活费,我估计这两年我们的提成应该在19万元左右,王业金最少欠我们9万元左右,涂亮的提成应该还多。
生产瓶盖的流程是先买来印好商标的铝板,把铝板放到冲床上,分一次冲床,二次冲床,滚花,加垫片,最后喷码,油墨喷码的是黑字,激光喷码的比油墨喷码的贵几十元,客户要什么样的,就做什么样的。
牛栏山瓶盖上面有牛头样的商标,需要特制的模具,红星和江小白的没有,模具就是平的。
正常情况下,一套设备一天能生产8万个瓶盖,夏天是淡季,可能好长时间不干活,冬天是旺季,一月能卖七八百包,一包3600个。
牛栏山瓶盖卖得最好,我们生产的牛栏山酒瓶盖卖给王业金的客户赵帅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业金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沙广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熊伟、朱小雪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艳玲系部分犯罪未遂,其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应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沙广强、熊伟、朱小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进货渠道和商品价格等各方面,王艳玲均明知其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辩解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被告人王业金并不只是投资入股,其也采购设备,伪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辩解不成立,从公安机关在生产窝点查获的瓶盖数量和从沙广强销售记录中统计的销售数量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业金制造和销售的瓶盖数量远超指控的数量,王业金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并非相对轻微,其辩护人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外不成立;
被告人沙广强的辩解意见基本成立;
被告人熊伟、朱小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因是共同犯罪,只是分工不同,关于参与制造的标识数量应减半计算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艳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
被告人王业金当庭认罪;
被告人沙广强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带领公安人员到造假窝点勘验现场、查扣涉案物品,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认罪;
被告人熊伟、朱小雪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本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分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艳玲、沙广强、熊伟、朱小雪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艳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业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沙广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熊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朱小雪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六、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