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1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丽,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方东纯歌厅,住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燕邑路南侧(燕邑综合楼**)div>投资人:曹新英。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方东纯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涿州方东纯歌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