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6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尚格好声音歌城,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
经营者:王庆华。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坡区尚格好声音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