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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雅珍、张祥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399号
案件名称余雅珍、张祥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雅珍;张祥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3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雅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福建省建瓯市。

辩护人莫柳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祥超,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福建省建瓯市。

辩护人邓瑶滔,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始,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在位于本市白云区横沙黄丽十一巷腾达五金楼上的某装饰某房内,储存并销售明知是假冒“adidas”品牌的鞋子。

2019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余雅珍、张祥超,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鞋子1032双、快递单20张、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品牌的假冒鞋子共价值人民币1462178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余雅珍、张祥超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余雅珍、张祥超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余雅珍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雅珍犯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余雅珍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余雅珍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余雅珍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余雅珍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祥超的辩护人对张祥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本案应当区别于一般大规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涉案的时间段且涉案数额大部分为未销售的未遂金额,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鉴定数额过高,其实际销售的价格是在100元-200元之间,根本无法达到本案认定的鉴定价格1462178元,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涉案商品尚未销售均已被查获,未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祥超自愿认罪,请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张祥超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且交纳高额罚金,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六、被告人张祥超系家中支柱,其妻子临盆在即,因此事引发了严重的产前抑郁,有强烈的自杀倾向,需要家人陪护。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张祥超依法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始,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在位于本市白云区横沙黄丽十一巷腾达五金楼上的某装饰某房内,储存并销售明知是假冒“adidas”品牌的鞋子。

2019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余雅珍、张祥超,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鞋子1032双、快递单20张、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品牌的假冒鞋子共价值人民币146217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姚某、张某、田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照片、作案工具手机及电脑照片、快递单照片,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祥超的辩护人提出涉案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供述其保存的销售价格已经被余雅珍删除,被告人张祥超亦供述称忘记相关的销售账号;

现场缴获的鞋子并无标价,搜查笔录证实现场并未缴获销售单据,公安机关依法将缴获的鞋子委托物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有效,且二被告人对鉴定价格均无异议,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鉴于被告人余雅珍、张祥超系母子关系,张祥超妻子姚某临近预产期,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祥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余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祥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雅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祥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鞋子、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3台、笔记本电脑1台、快递单20张(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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