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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敬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04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敬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陈敬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04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敬濠,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敬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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