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恢337号 朴振奎、汕头市澄海区佳信五金塑料厂、池林琼: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佳信五金塑料厂、池林琼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2018)粤01执5085号案强制执行。
立案标的:50131.25元。
经多方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于2018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同意在恢复执行后同意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执行费625元至本院。
2019年9月20日,本院以(2019)粤01执恢337号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现已将625元执行费上缴市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